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星期三(12月25日)发布《〈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最高法称,此次修改《决定》,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及司法实践经验,全文共27条,主要修订包括引言部分,强调保护两岸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扩展申请主体,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均可申请;在授权委托书方面,持台湾居民居住证者委托代理,可免公证。
《决定》第16条指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包括未经合法传唤、通过欺诈方式取得、已就同一纠纷做出仲裁裁决、以及“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认可”。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制定该规定是为了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修订成“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其中也将另两种情况修改为,“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的”;“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仲裁庭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制定该规定是为了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